热点问答(34)︱采用标底如何评标定价?

2025-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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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 料 来 源



本期“总承包计价”热点问答(34),资料来源于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主办的《工程造价管理》杂志2024年6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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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2月,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发布了《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规范》(以下简称《总承包计价规范》)以及房屋、市政、城市轨道工程计量规范。《总承包计价规范》进一步完善了我国工程总承包计价规则,受到了财政评审、工程审计、建设管理等政府部门,建设、设计、施工、咨询单位等建设市场主体以及受理合同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仲栽机构、律师队伍的广泛关注。中价协积极组织了规范宣贯,工程总承包计价规则得到深入推广,行业专业人士也对《总承包计价规范》进行了解读。为帮助使用者在实践中更加精准把握规范,本刊从第1期开始,推出“总承包计价专题”,邀请规范主要起草人谢洪学先生就大家关心的问题释疑解惑,以期对工程总承包的推广有所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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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承包计价提问


采用标底如何评标定价?

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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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招标投标法》规定,在标底必须保密不予公布的情况下,采用设置标底,承包人可以根据企业自身实力充分体现竞争,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标底,也可能高于标底,一般有三种可能:


(1)所有投标人的报价均低于标底。此时经过评标选择任一投标人均符合发包人招标的预期。


(2)有的投标人报价低于标底,有的投标人报价高于标底。此时选择投标报价低于标底的为中标人,符合国内外工程建设招标的预期和逻辑,但如果评标委员会推荐投标报价高于标底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从政府投资来讲,就存在着有可能超过投资概算的情形,需要重新报批,因此评标委员会应当说明理由,说明其选择是合理的。


(3)所有投标人的报价均高于标底。从政府投资项目来看,对此如何处理的法律规定不尽相同。例如,《招标投标法》规定:“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其虽对超过标底报价如何处理没有明示,但也隐含可以拒绝的意思在内。《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标底只能作为评标的参考,不得以投标报价是否接近标底作为中标条件,也不得以投标报价超过标底上下浮动范围作为否决投标的条件。”《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政府投资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经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核定的投资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10%的,项目单位应当向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投资主管 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要求项目单位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


工程建设领域的标底和最高投标限价的内容应当是一致的,如二者不同,其逻辑关系不通,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五)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和《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应当予以废标处理(标底也可视为最高投标限价或采购预算的另一种表现形式)。但由于标底与最高投标限价的区别主要在一个保密、一个公开,需要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就本项目采用设置标底,如对投标报价超过标底予以废标作出明确规定,以免陷入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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