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问答(20)︱在固定总价合同中可否约定工程变更在一定比例范围内不调整合同价款?

2025-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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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 料 来 源



本期“总承包计价”热点问答(20),资料来源于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主办的《工程造价管理》杂志2024年4月版。




   编 者 按   






2022年12月,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发布了《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规范》(以下简称《总承包计价规范》)以及房屋、市政、城市轨道工程计量规范。《总承包计价规范》进一步完善了我国工程总承包计价规则,受到了财政评审、工程审计、建设管理等政府部门,建设、设计、施工、咨询单位等建设市场主体以及受理合同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仲栽机构、律师队伍的广泛关注。中价协积极组织了规范宣贯,工程总承包计价规则得到深入推广,行业专业人士也对《总承包计价规范》进行了解读。为帮助使用者在实践中更加精准把握规范,本刊从第1期开始,推出“总承包计价专题”,邀请规范主要起草人谢洪学先生就大家关心的问题释疑解惑,以期对工程总承包的推广有所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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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承包计价提问


在固定总价合同中可否约定工程变更在一定比例范围内不调整合同价款?

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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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预备费定义的基本预备费范围是项目建设期内不可预见因素构成的工程变更、一般自然灾害处理、地下障碍物处理等,其费用通常在估算中占8%左右,在概算中占6%左右。因此,在建设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并明确为固定总价合同(包含预备费为风险包干费用)时,发包人可在发包人要求的风险提示中注明:本项目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若发包人要求、方案设计变更引起的费用变化在签约合同价的5%以内,或发包人要求、初步设计变更引起的费用变化在签约合同价的3%以内,合同价款不予调整,并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这样做应当注意的是:发包人应当在发包人要求中明示,并将风险幅度设置在小于预备费的基本预备费之内,以便承包人据此测算风险负担,理智地进   行投标报价,并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形成发承包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这样做的好处是进一步明确总价合同的风险分担,避免或减少合同价款调整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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